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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





第三十四條   罷免

 

一.  凡本會會員或幹事, 如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決議,

  怠忽職守,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經會員大會一半或以上票數贊成, 可罷免之。 
二.  凡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將於會員大會七整天前獲書面通知。 
三.  如會員以其會員身份被罷免而獲通過, 其會籍即被終止,
      該會員須將會員証及任何本會資  產交還本會,而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本會概不發還。

 

 

第三十五條  退會

 

一.  任何會員退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 
二.  任何幹事退會, 須於十四天整前以書面向幹事會辭職, 並於辭職獲通過後方可退會。 
三.  任何退會之會員必須將會員証及任何本會資產交還本會。 
四.  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本會概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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