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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二者享有同等權力。 

 

 

第十六條   功能

 

一.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二.選舉幹事。 

三.修改會章。 

四.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五.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六.彈劾及罷免幹事會、個別幹事或個別會員。

 

 

第十七條   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會員及顧問。

 

 

第十八條   大會召開 

一.週年會員大會 
  甲.幹事會須於任期內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乙.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十四整天前書面通知並發出議程予全體會員及顧問。 
  丙.會員如要提出動議,須先得到二十位會員聯署,並於三十整天前以書面通知主席。 
二.特別會員大會 
  甲.幹事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十分之一或以上全體會員書面聯署,
    向幹事會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並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乙.特別會員大會如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前十四日整天前書面通知並發
    出議程予全體會員及顧問。特別會員大會如由會員聯署要求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兩星期    內召開會員大會,惟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

 

 

第十九條  大會規則 

一.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二.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十分之一。如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
  會議須於三十整天內再度召開, 所有會員應於第二次大會前七天接獲書面通知。
  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三.大會議案以投票 方式表決,獲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票數,方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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