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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


第二十條   成員

 

幹事會的成員最少為四人, 最多為十九人,
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義務秘書一人、義務司庫一人。

 

 

第二十一條   任期

 

幹事會之任期為兩年,由選出幹事會之會員大會完結起至相隔兩年後之週年會員大會完結止。

 

 

第二十二條   職務

 

一.   主席 
   主席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   當然主席,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年度之會務報告。 
二.  副主席 
            副主席須協助主席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活動,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三.  義務秘書 
         義務秘書須處理本會一切文牘通訊及會議紀錄。 
四.  義務司庫 
         義務司庫須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編定財政預算,
           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五.  所有幹事均有義務於下屆幹事會懸空時擔任署理幹事。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常務會議

 

一.  主席須定期召開一次常務會議,並於七日前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二.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三分之一人數或以上。
         議案須獲得出席幹事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獲得通過。 
三.  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常務會議,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第二十四條   幹事辭職

 

一.   幹事如要辭職,經幹事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二.   辭職幹事須將任何本會資產交還本會。 
三.   辭去之幹事職位依職位懸空情況處理(參閱本章第七條)。

 

 

第二十五條   幹事職位懸空 

一.   若遇主席職位懸空,由副主席代替其職位,不須補選副主席。 
二.   若遇代主席職位懸空,由幹事會協商適當人選擔任。 
三.   幹事會有權委任會員擔任其他懸空之職位。 
四.   幹事會其他幹事須分擔懸空職位之職務。 
五.   於任 何情況下,如幹事人數不足四人,即作幹事會懸空論(參閱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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